一、 总则
1. 联盟的名称: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亚市场战略联盟 2. 联盟的定义: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亚市场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一个以国家高新区为主体自发组织的,以促进中国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亚市场为目标的全国性联盟,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指导,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开放的战略合作联盟。 3. 联盟的宗旨:以上海合作组织致力建设中亚自由贸易区为契机,利用新疆特有的口岸优势,构建我国开发区有效的合作方式和模式,发挥开发区整体竞争优势,促进中国企业与中亚地区企业的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高新技术企业资金、技术、产品向中亚地区市场的转移和输出,构建以亚欧大陆桥为基础的新丝绸之路经济走廊,形成全国开发区企事业组织的优势资源互补,促进联盟成员企业针对区域特点的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4. 联盟的目标:以联盟内企业为骨干,受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指导,联合国内各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引导区内企业以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市为桥头堡,打造面向中亚、辐射欧洲市场的信息、技术、产品交流中心和投资服务中心,利用我国人才、技术、资金的相对优势推动整体市场不断壮大,提高区域市场占有率。 5. 联盟的工作:保持与中亚及周边地区政府、企业及相关部门的密切沟通,搜集政策、技术、市场情报,及时向理事会成员提供地区最新热点经济动态的权威分析,为理事会成员的发展战略、技术创新、资本运营等环节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策划或实施符合联盟战略的市场活动,组织联盟单位进行国内外信息技术培训和考察活动,组织联盟单位组成市场联盟,编辑、出版市场和技术资料,开展其他符合联盟共同利益的各类活动。
二、 拟设机构
1. 理事会是联盟的领导机构,由联盟大会推举产生,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任命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理事会在理事长主持下负责联盟的组织建设工作并制订工作计划; 2. 第一次联盟大会成员是联盟发起单位,是联盟的理事单位; 3. 理事会成员任期二年,可以连任,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单位申办; 4. 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单位轮流负责,轮值单位负责人为当年的轮值主席,大会由秘书处负责召集; 5. 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秘书处承办; 6. 联盟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其成员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省市、重点企业资深专家和主管信息化建设的负责人构成; 7. 凡自愿遵守联盟章程,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国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联盟单位资格的申请。申请单位填写联盟单位申请表并由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可取得一般联盟单位资格,一般联盟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8. 联盟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联盟的日常联系工作 9. 联盟常设机构设在乌鲁木齐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提供办公场所并投资建设联盟网站,作为联盟的公共信息交流平台; 10. 为了促进联盟工作的开展,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为每个联盟理事单位无偿提供适当的办公场地,用于联盟理事单位在乌鲁木齐市设立办事机构。
三、联盟单位权利
1. 参加联盟组织的与双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应用行业管理机构的交流活动; 2. 参加区域和行业的市场机会联合拓展活动; 3. 可自行牵头或委托联盟理事会,组织针对某一市场或产品市场的相关工作; 4. 参加由联盟组织的信息交流和其他活动; 5. 参加联盟举办的以市场需求恳谈为主题的顾问会议; 6. 获得联盟编辑、出版的市场和技术资料及网站信息服务; 7. 对联盟理事会及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要求。
四、联盟单位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积极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充分利用联盟创造的平台为国内企业开发中亚及周边国家市场服务; 2. 对联盟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联盟单位提供的统计资料,严格实施保密制度,不得翻印和转卖,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 3. 定期准确填报联盟下发的各种报表; 4.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须如实填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亚市场战略联盟》入会申请表。
五、经费
1. 联盟活动经费主要来自各发起和参与单位赞助,以及各种咨询服务、人员培训、活动组织、联合招投标项目合作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 2. 联盟的经费全部为联盟单位和顾问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和联盟基础建设服务,专项开支,并接受理事会监督; 3. 联盟秘书处负责财务工作。
六、附则
1. 本章程经联盟大会通过后生效,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 2. 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修改方案,交联盟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3.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亚市场战略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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